各開課單位:
本學期課程的考試安排工作,仍采用開課單位分散安排與教務處統一安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,集中考試周為教學日歷第18周。
為保證考試安排工作的順利進行,明確考試安排方式,各開課單位需要在教務管理系統中,對本學期所開設的課程的考試方式進行設置。考試方式的設置是針對某一課程的某一個教學班進行的??荚嚪绞皆诮虅展芾硐到y中有兩種:“分散”和“集中”。
“分散”方式表示:該教學班的考試是由開課單位進行安排,在非考試周期間進行考試;
“集中”方式表示:該教學班的考試是由教務處統一安排,其考試在考試周(第18周)進行安排。
其中,本學期各開課單位所開設的補考課程的考試方式已經預置為“分散”,其余凡需考試的課程均由開課單位進行考試方式的設置。注意,在設置考試方式時,需注意連同重考課程一同設置,不要遺漏。
各開課單位在3月20日—3月26日期間,可對本學期本單位所開設的課程的考試方式進行設置(第18周考試周應保證每名學生有2—3門課程在考試周考試,即:課程的考試方式為“集中”)。3月26日后開課單位將無法再進行考試方式的設置及修改。各開課單位在3月26日下班前提交書面的課程考試方式設置結果單(包含“課程名稱”,“選課課號”,“考試方式”,“任課教師”,“起始結束周”字段),由操作人、教學院長簽字審核后,送教務處教務科備案。